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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深圳市某道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某 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公司独立开发了“无线XXX通信系统XX5163 数据传输终端软件”(以下称“涉案软件”),并应用在无线网络数据传输终端产品上。原告公司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刘某作为原告公司的前员工,曾在原告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参与了原告公司涉案软件的研发工作,接触了涉案软件的源程序及相关的开发文档。后刘某离职加入被告公司,将涉案软件的源程序及相关开发文档擅自复制带离原告公司,并存储于被告公司处的办公电脑,披露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经营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业务,在其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XXX6155DTU无线网络数据传输器上使用了原告公司的涉案软件,并对外进行推广宣传和销售。被告公司及刘某未经原告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实施使用了原告的涉案软件,使原告公司遭受重在损失。原告公司以被告公司及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依法提起诉讼。

 二、裁判要旨

1、经原告公司公证购买的被告公司侵权产品中所使用的软件源代码,经诉讼保全的被告刘某办公电脑中的源代码,与原告涉案软件的源代码经鉴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公司辨称的“相关软件源程序来源于第三方独立开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2、结合被告刘某在原告公司的任职经历、被告刘某办公电脑中保全的源代码及鉴定结果,表明刘某有接触原告软件源代码的可能。被告公司无法对双方源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接触加相似原则,被告公司构成侵犯原告公司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三、代理成果

该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历经四年,涉及公证保全、诉讼证据保全、软件源程序同一性鉴定等程序及技术问题。通过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制定和周全的诉讼准备,固定了被告公司的侵权事实,为侵权认定打下良好的诉讼基础。终权利人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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